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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醒告诫函

日期: 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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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醒告诫函

2014825  渝价函〔2014141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14年中秋、国庆节日将至,1012101591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也将在重庆国际博览中心举办。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保证糖酒会的顺利召开,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对我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7号令)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在节日期间,特别是开展促销活动中,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提高价格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不允许任何经营者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四、各客运公司、机场、码头、车站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要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愿购买保险,严禁强制搭售保险,严禁趁节日之机搭车乱收费。

五、各旅行社、旅游景点和景区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各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不得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擅自缩短旅游时间、遗漏旅游景点景区、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不得随意更改合同中的价格约定。各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六、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场、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场所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且情节较重的最高处500万元的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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