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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日期: 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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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14825  渝价函〔2014142

各停车收费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优化公共停车服务管理,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停车收费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对我市停车收费经营者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停车收费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主城区室内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其它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三、各停车场(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收费公示牌应当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按照市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

四、各停车收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六)各级各类停车场不明码标价;

(七)各级各类停车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五、各停车收费经营者应按照以上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且情节较重的最高处200万元的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停车收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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