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万盛经开区、北部新区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
一、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公用管网工业用气和CNG原料气价格由原2.54元/立方米上调为2.84元/立方米。
(二)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专用管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2.49元/立方米上调为2.79元/立方米。
(三)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商业、集体用气价格由原2.78元/立方米上调为2.96元/立方米。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价政策。
(四)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1.72元/立方米执行。
二、车用CNG销售价格
车用CNG销售价格由原3.65元/立方米上调为3.97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由原5.36元/kg上调为5.84元/kg 。
三、煤矿瓦斯气和天然气混合销售的价格
根据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水平,对瓦斯气和天然气混合销售的价格按掺混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分类气价为:工业用气由原1.367元/立方米上调为1.45元/立方米;商业、集体用气由原1.92元/立方米上调为1.97 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瓦斯气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0.98元/立方米执行。对非混合的纯瓦斯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四、CNG价格调整后,主城区公交车价格不提高,继续由市财政补贴;主城区以外的区县公交车和农客价格继续执行现行补贴政策,或由各区县通过运价调整等措施予以疏导。
五、除主城九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当地发改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原则安排,不得搭车涨价,调价时间与主城区同步。
六、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等价格违纪行为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七、执行时间: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