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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日期: 20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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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

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2014829 渝价〔2014255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

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调整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将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下调0.68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063元。

二、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三、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我市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383元执行。

四、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9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将发电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防止过度下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二)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发电企业应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电网企业应及时支付环保电费,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

(三)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价格。

(四)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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