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
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渝价〔2002〕6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机电设备招标局、市成套设备招标局、重庆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你们,并根据该文的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工程招标实行“谁委托谁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委托人支付。
二、现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招标委托人付费的规定。
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1]773号)执行。
四、招标文件(不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售价,暂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编制成本、印制数量,按照补偿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