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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2-11-18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

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渝价〔2002680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机电设备招标局、市成套设备招标局、重庆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你们,并根据该文的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0311日起,工程招标实行“谁委托谁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委托人支付。

    二、现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自200411日起执行招标委托人付费的规定。

    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1]773号)执行。

   四、招标文件(不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售价,暂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编制成本、印制数量,按照补偿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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