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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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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非居民用存量

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2014829渝价〔2014252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万盛经开区、北部新区发改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我市贯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石油供重庆地区的气价。工业、商业、集体和CNG用天然气价格均按2.32/立方米的综合门站价执行;化肥用气价格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二、中石化供重庆地区的气价。因年初供气计划没有增量,其工业、商业、集体和CNG用天然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重庆地区的存量气价格2.32/立方米执行,若今年实际供气量在2012年基础上有增加,其增加部分按国家发改委核定的增量气价格2.78/立方米执行。

三、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执行;2014年如有新增用气城市,其居民用气价格按2.32/立方米执行。

四、以上价格为最高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在最高门站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关于存量气和增量气的界定。存量气为2012年的实际供应量,增量气为增加部分。上游供气企业要严格按照与用气单位核定的化肥和居民存量气、居民增量气等相关用气结构数量,作为计算综合门站价和销售价格的依据。

六、执行时间。从201491日起执行。 

七、各类天然气终端销价按现行管理权限另行发文。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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