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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出租汽车收取燃料附加的通知

日期: 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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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主城区出租汽车收取燃料附加的通知

2014829渝价〔2014256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市运管局,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的精神,我市相应调整了CNG销售价格。为疏导因CNG价格上涨导致的出租汽车营运成本上升因素,经市政府批准,自201491日起,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可收取燃料附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出租汽车载客运行7公里(含)以上,由驾驶员向乘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料附加。燃料附加票据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由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收费时向乘客出具发票。

二、本次出租汽车收取燃料附加是解决出租汽车因燃料成本上升,对驾驶员收入的补偿措施,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占有,出租车不得乘机乱涨价。

三、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对出租车因燃料价格上涨增加成本因素的疏导方式由当地区县政府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491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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