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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民办中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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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民办中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917渝价〔2014269

各有关民办中职学校:

为规范民办中职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民办中职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中职(含“五年一贯制”中专段)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最高限价管理。即普通专业2500/生·期,特殊专业(如烹饪类、医药卫生类、艺术类等部分专业)5000/生·期。在最高限内,由各个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招生情况、专业设置、办学水平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申报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审核表(见附件)一式二份,市价格主管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民办中职学费标准超过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严肃收费行为,民办中职学校应按审核后的学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其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职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如实标明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在新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时,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新生录取时,应在录取通知书中向新生列出报到时需缴纳的所有收费(含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民办中职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开具合法合规的票据。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上述规定从2014年秋季开学新生起执行,已预收费的按多退少不补原则处理。其他规定仍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民办学校学费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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