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工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工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4年9月15日 渝价〔2014〕286号
重庆市工业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调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工校〔2014〕64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投资改造的杏园、李园、桃园、竹园、梅园、馨园学生公寓的8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三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三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一)8人间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400元。
(二)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采用集中供热系统并能核算到每间宿舍的学生公寓,每生每月定额供应冷水3吨、热水2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