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规范疫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0月22日 渝价〔2014〕3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疫苗流通领域价格行为,减轻受种者不合理的负担,充分发挥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6号)以及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疫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类疫苗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其出厂(口岸)价格;公民依照政府的规定免费受种;预防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二类疫苗流通销售价格实行加价额(率)综合管理。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实行加价额(率)综合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分段等额加价管理,即在购进价基础上按不超过规定的最高加价额进行销售,每人份最高加价额见附件。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接种单位实行加价率管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购进价为基础,每人份按不超过21%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以购进价为基础,每人份按不超过21%的加价率向适宜的接种人群接种。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向适宜的接种人群接种,以购进价为基础,每人份按不超过35%的加价率销售。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75 元。加价的费用含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培训、宣传等费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不得另外加价。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第二类疫苗进销价格资料及进货凭证复印件等。
四、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收取接种服务费及耗材费用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6〕301号)执行,即:接种服务费4元/次(含一次性接种注射器),使用自毁性注射器加收1元/次,不得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等其他医疗服务费用。
五、各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第二类疫苗的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规定自
附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高加价额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高加价额表
单位:元
每人份购进价格 |
最高加价额 |
0-30(含30) |
3 |
30-60(含60) |
5 |
60-100(含100) |
8 |
100-200(含200) |
13 |
200-500(含500) |
20 |
500以上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