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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服务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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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服务价格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 渝价〔2014〕390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放开部分服务价格定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服务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定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险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五)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海关总署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包括其所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或统计学会)收取的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

(六)邮政延伸服务。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推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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