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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放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日期: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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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放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 渝价〔2014〕3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土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门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现就放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房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进行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和房屋租赁代理的经纪服务收费,提供房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收费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维护房地产中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由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00〕35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4〕178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房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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