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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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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月16日  渝价〔2015〕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4〕433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期国内柴油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燃油附加额见附件)。营运里程测算以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三、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后,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含过去已享受或现在已申报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220号)相应废止。

附件:燃油附加额

 

燃 油 附 加 额

 

客运里程(千米)

燃油附加额(元/人次)

25(含)以内

1.00

25以上—50(含)

1.50

50以上—75(含)

2.50

75以上—100(含)

3.00

100以上—125(含)

4.00

125以上—150(含)

4.50

150以上—175(含)

5.50

175以上—200(含)

6.00

200以上—225(含)

7.00

225以上—250(含)

7.50

250以上—275(含)

8.50

275以上—300(含)

9.00

300以上—325(含)

10.00

325以上—350(含)

10.50

350以上—375(含)

11.50

375以上—400(含)

12.00

400以上—425(含)

13.00

425以上—450(含)

13.50

450以上—475(含)

14.50

475以上—500(含)

15.00

500以上—525(含)

16.00

525以上—550(含)

16.50

550以上—575(含)

17.50

575以上—600(含)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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