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月16日 渝价〔2015〕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4〕433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期国内柴油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燃油附加额见附件)。营运里程测算以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三、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后,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含过去已享受或现在已申报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220号)相应废止。
附件:燃油附加额
燃 油 附 加 额
客运里程(千米) |
燃油附加额(元/人次) |
25(含)以内 |
1.00 |
25以上—50(含) |
1.50 |
50以上—75(含) |
2.50 |
75以上—100(含) |
3.00 |
100以上—125(含) |
4.00 |
125以上—150(含) |
4.50 |
150以上—175(含) |
5.50 |
175以上—200(含) |
6.00 |
200以上—225(含) |
7.00 |
225以上—250(含) |
7.50 |
250以上—275(含) |
8.50 |
275以上—300(含) |
9.00 |
300以上—325(含) |
10.00 |
325以上—350(含) |
10.50 |
350以上—375(含) |
11.50 |
375以上—400(含) |
12.00 |
400以上—425(含) |
13.00 |
425以上—450(含) |
13.50 |
450以上—475(含) |
14.50 |
475以上—500(含) |
15.00 |
500以上—525(含) |
16.00 |
525以上—550(含) |
16.50 |
550以上—575(含) |
17.50 |
575以上—600(含) |
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