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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污水 废气 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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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保局

关于制定污水废气 垃圾排污权

交易基准价(试行)的通知

2015113  渝价〔201515

各有关交易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号)精神,为建立推动环境资源和资本有序流动、高效配置的市场机制,健全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通知如下:

一、化学需氧量1360/吨;氨氮2400/吨;二氧化硫976/吨;氮氧化物1200/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5/吨;生活污水0.5/吨;生活垃圾45/吨。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原《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基准价的通知》(渝价2010380)、《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主城区二氧化硫有偿使用价格的通知》(渝价2012229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权基准价的通知》(渝价20124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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