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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理顺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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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理顺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2015330  渝价〔201584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万盛经开区、北部新区发改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天然气价格,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

根据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定价机制,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我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为2.34/ m3

考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我市之前年度气费的清算问题,供我市的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暂按现行价格2.32/ m3执行,待清退金额抵扣完后,再按并轨价格执行

中石化供我市的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按国家规定的2.34/ m3执行。

二、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

试点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保障化肥企业实际生产化肥用气量。中石油供我市的化肥气价在现行存量气1.30/ m3的价格基础上提高0.20/m3,即为1.50/m3。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全年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0.20/m3

各供气单位要会同各化肥企业,如实核定2014年的化肥生产用气量(包括存量气和增量气),按调整后的价格政策据实结算;今后年度均采取以上一年度的化肥实际用气量作为本年度的化肥用气结算依据;若化肥生产企业当年用气量变化较大或供用气双方对本年度化肥实际用气量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报市物价局协调审定。

三、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1.277/ m3执行。

四、重庆市主城九区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和全市车用CNG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五、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541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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