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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1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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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2015年4月17日  渝价〔2015〕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华能重庆两江燃机电厂:

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将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下调0.017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3元,其中含脱硫电价每千瓦时0.02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0.01元,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002元。

二、销售电价结构调整

(一)逐步取消中小化肥电价优惠,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鉴于我市现行中小化肥电价优惠价差较大,将分两步取消到位,本次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平均提高每千瓦时0.135元。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优惠。

(二)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我市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每千瓦时0.0022元。

上述(一)(二)项价格调整详见销售电价表。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价表另文下达。

三、华能重庆两江燃机电厂上网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629元执行。我局将根据华能重庆两江燃机电厂发电情况逐年清算疏导资金,由重庆市电力公司与华能重庆两江燃机电厂按清算后的电价进行结算。

四、适当调整我市小水电上网电价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005元(含水资源费每千瓦时提高0.002元)。万州区、涪陵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水电上网电价由其另文下达。

五、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我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213元执行。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电用煤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二)要继续发挥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贯彻落实对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三)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四)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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