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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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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取消

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2015323  渝价〔201583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201511,在本市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年审制度,不再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201611,不再核发及变更收费许可证。各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及时通知各领证单位,在201512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注销手续。注销后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保管按文书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市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1999 8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颁发〈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199912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7215号)同时废止。

二、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后,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及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 “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中表一、表二),并将纸质报表同时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及年度收费情况等信息化动态管理,做好收费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并将有关数据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强化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清单,将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及其收费项目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对未纳入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各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采用公示栏、公示牌、电子触摸屏或价目表等适当形式,公示本单位收费项目信息(含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文号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托“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推进收费公示工作,在政务网站公示相关收费单位及其收费项目信息。

 

附件:1、________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________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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