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再次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5-05-31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再次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5531日  渝价〔2015131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281号),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布置,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工作,20156月中旬市物价局将对部分区县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时间和时限

此次检查从201561开始至2015620结束。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为各区县行政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检查内容为:

(一)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二)未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

(三)未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间及退费办法的;

(四)未严格执行按学期或教育培训周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规定,学期或教育培训周期时间超过6个月(或课时超过60学时)的;

(五)以虚假或使用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交纳培训费用的;

(六)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四、检查的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教育、人力社保、工商、民政、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开展检查,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公正执法。

(三)加大处理力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检查所掌握的情况基础上,逐个跟踪培训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培训机构,要予以从重处罚并采取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加大处理力度。                                       

(四)做好工作总结。检查工作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汇总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列举典型案例,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并于201562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