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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食堂伙食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6-19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食堂伙食

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619  渝价〔2015148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伙食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学食堂伙食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食堂伙食费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学校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时,须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二、票据使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伙食费票据使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专用收据》(列“伙食费”项目);普通高中(含完中高中部分)学校食堂伙食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三、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中小学食堂伙食收费享受免征营业税税收政策。

以上通知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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