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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四川美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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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四川美术学院学生公寓

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美术学院:

你校《关于核定黄桷坪校区改造后女生宿舍收费标准的请示》(川美〔2015102)、《关于核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川美〔2015103)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6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投资改造的黄桷坪校区2号楼学生公寓4人间和投资新建的大学城校区8号楼、9号楼学生公寓4人间,符合渝价〔2014265号文件中第一类学生公寓的基本要求,同意按照第一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一)4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二)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冷水2吨、气5立方米(大学城校区),对超出水电气定额部分,学校可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费用。热水价格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确定后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14265号文件执行。

四、你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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