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5-10-26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51015  渝价〔2015229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发改局、财政局、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510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明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同时,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其中: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对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收费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578号)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