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日期: 2015-11-19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

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20151119  渝价〔2015261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北部新区发改统计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现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国家降价后,我市非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1.64/m3。其中,化肥用气继续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价格水平不变。考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我市以前年度气费的清算问题,中石油供我市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暂按1.62/m3执行,待清退金额抵扣完后,再按基准门站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1120日起允许上浮。

三、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执行20137月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实施后新增通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不高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执行。

四、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现行管理权限另行发文。

五、各区县要尽快疏导非居用气销售价格,抓紧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力争年内出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要按照与改革方向相衔接的原则统筹妥善安排。

六、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七、本通知从20151120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