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5-11-27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

《重庆市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127   渝价〔2015271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北部新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已于20151127向社会公布,自201611日起施行。现将《定价目录》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定价目录》修订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减少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修订实施《定价目录》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明确要求,也是今年我市25项重点改革专项中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修订实施《定价目录》,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幅度缩减政府定价的种类和项目,有利于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赋予经营者定价权,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同时通过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引导作用,促进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有利于发挥价格的激励、补偿和倒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严格限定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内容

《定价目录》是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行使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定价目录》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定价目录》所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执行,将政府定价项目严格控制在《定价目录》所规定的范围内。严禁在《定价目录》以外擅自设立政府定价项目;严禁在定价项目大项中随意衍生具体的小项;严禁保留和变相保留《定价目录》以外的定价事项;严禁截留和变相截留放开或者下放的定价权限;严禁超越权限擅自制定价格;严禁以事前备案等形式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政府定价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目录》,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定价目录》,其它项目的调整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实施政府定价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开展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纳入《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定价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成本监审。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纳入《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定价项目,必须依法举行价格听证重大价格改革,应注重与相关改革措施配套衔接,强化风险评估防范,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依法稳慎推进。完善政府制定价格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价格决策后评估等制度,做到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事项,对应《定价目录》所规定的市级管理部门,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定价目录》实施后,根据市场变化、市场趋势、市场竞争、市场垄断以及公共产品特性,建立完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入和退出定价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定价目录》管理的重心应从直接制定价格水平转到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价格公共服务上来。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按照法定要求,赋予经营者的价格自主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在规定的价格区间范围内,赋予经营者制定具体价格的权利。改进政府价格管理的方式,丰富和完善政府价格管理的手段,进一步减少政府制定具体价格事权。根据管理权限和方式的变化完善有关政策,《定价目录》与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及时提出修订计划。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及时清理并评估现行政策;对需要完善的价格政策,建立需修订文件目录清单及时间表,严格按期完成修订任务;对未纳入《定价目录》的价格政策,应及时清理、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通过健全规则、加强价格监测市场监管,防范各类价格风险,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价格突发异常情况,维护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加强《定价目录》实施宣传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关注社会舆论反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定价目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保证《定价目录》平稳实施,执行到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