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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日期: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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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市物价局在广泛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2003年施行的《重庆市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自201611日起施行。

一、2003年《重庆市定价目录》基本情况

2003年《重庆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原国家计委审定后于2003510日施行,目录包括了重要能源产品、供水、部分重要药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房地产、教育、医疗卫生服务、游览参观点、有线电视、停车服务等21103项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目录的实施对规范政府的定价行为,促进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行业体制、市场竞争发育的变化,目录已不适应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

二、《重庆市定价目录》修订的依据和主要原则

主要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按照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进行修订。

(一)市场导向原则。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二)保基本保民生原则。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对重要的资源环境类价格、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继续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基本放开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和环节价格以及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商品价格、专业服务价格。

(三)结合实际原则。《重庆市定价目录》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地方定价目录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对少数纳入示范文本或者示范文本未具体明确及授权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项目,充分考虑我市相关领域和环节市场化程度确定放开或者纳入定价目录。同时合理划分市、区县价格管理事权,将主要在区县所辖区域内实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通过普遍授权方式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管理。

三、《重庆市定价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放开62项定价项目。在修订定价目录过程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已经放开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邮政延伸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部分律师服务等17项属于地方定价权限或授权地方制定具体标准的项目。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放开了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和非居民有线电视收视维护安装收费2项。新版《重庆市定价目录》实施后,还将按照国家“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放开瓦斯气、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政府举办的农贸市场摊位、汽车租赁、公章刻制、非居民水电气安装收费、农机服务收费、人才交流服务、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认证代办服务、地籍测绘等41项价格和收费,取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病退疾病体格检查等2项收费。

(二)承接和新增定价项目7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承接中央管理权限下放至省级管理的油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等4项政府定价项目;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床位费、护理费)、新增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含有偿使用、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及回购价格)等3项定价项目。

(三)继续管理但不列入定价目录的项目5项。成品油、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要求,对与行政审批相关且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者规则进行管理。以上5项拟不列入目录,通过目录脚注予以说明。

四、新版《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项目设定情况

新版《重庆市定价目录》共计946项,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比2003《重庆市定价目录》减少了12 57项,分别减少57%55%,包括:电力类、燃气类、供排水类、交通运输类、环境保护类、教育类、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类、房地产及物业服务类、重要专业服务类。同时,为合理划分市、区县价格管理事权,将主要在区县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管道天然气、部分水利工程、自来水、农村客运、汽车客运站、公共汽车、出租车、机动车停放、养老、殡葬、景区、生猪定点屠宰等1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通过普遍授权方式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管理。

五、定价目录修订实施的配套措施

(一)放开价格与配套改革同步。在注重总体设计的同时,充分考虑竞争条件和对市场、社会的影响,坚持逐步有序,注重统筹配套,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平稳出台。

(二)依法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进一步完善定价规则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成本调查和监审、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开听取社会意见、价格听证、集体审议、政策后评估等制度机制,增强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在推进价格改革、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价格违法行为较多的领域,分行业制定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办法和规则,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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