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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立主城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规范主城区供水价格分类管理政策解读

日期: 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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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立主城区城镇居民

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规范主城区

供水价格分类管理政策解读

 

为促进居民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按照国家加快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市物价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主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和特种用水价格方案,依法举行了价格听证,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11日起实施。

一、政策背景

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水资源浪费严重,同时居民节水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为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规定城市用水价格类别分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设市城市原则上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主城区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作为计费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0立方米及以下,综合水价按现行3.50/立方米执行;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1-360(含)立方米,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0.72/立方米,即4.22/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为361立方米及以上,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2.40/立方米,即5.90/立方米。

(二)主城区设立特种用水价格。对主城区洗车、洗浴(含浴足)、高尔夫球场实行特种水价用水价格,其中洗车行业用水综合水价按7.00/立方米执行,洗浴行业、高尔夫球场用水综合水价按10.65/立方米执行。

(三)非居民用水价格。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其余用水统一按照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等用水由现行居民用水类别改按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执行,即综合水价为4.55/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部队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综合水价由3.50/立方米调整为3.60/立方米。

(四)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运行费用不实行阶梯计价。

(五)执行范围。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主城九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含乡镇水厂)服务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水户,以及有关二次供水服务单位管理的居民用水户;特种用水价格执行范围为主城九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含乡镇水厂)服务的用水户。

    (六)执行时间。201611日起执行。

三、操作办法

(一)阶梯水费计收方式。居民用户年抄表累计水量未超过260立方米的,按照一阶梯价格计价。累计超过260立方米、360立方米的部分,则分别按照二阶梯、三阶梯价格计价。

如某偶数月抄表居民生活用水户,246810月抄表累计水量240立方米,抄表当月均按3.5元计价;12月抄表水量30立方米,年抄表累计水量达到270立方米(超出一阶梯水量10立方米),则本次缴费计算办法为20立方米×3.50/立方米+10立方米×4.22/立方米=112.20元。

供水企业原抄表周期不变,为使新旧政策更好衔接,居民用户的2016年首次抄表水量不计入当年年阶梯水量,从第二次抄表水量开始纳入年阶梯量计算,全年阶梯水量不变。

(二)多人口家庭水量核增。人口数超过4人(不含4人)的居民家庭,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各阶梯基础水量增加60立方米。

多人口家庭用水户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到所属供水企业营业点申请办理,每年申请一次。相同人员不同用水地址不重复办理。

四、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途径

    政策咨询电话:67512711;举报投诉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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