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建立主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2015年12月3日 渝价〔2015〕2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发改统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关二次供水服务单位:
为推进水价改革,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主城区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居民阶梯水价
以年度作为计费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0m3及以下,综合水价按现行3.50元/ m3执行;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1—360 m3(含),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0.72元/ m3,即4.22元/ m3;第三阶梯水量为361 m3及以上,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2.40元/ m3,即5.90元/ m3。
二、相关政策
(一)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二次供水加压运行服务费不实行阶梯计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合表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综合水价按现行3.50元/ m3执行。
(三)人口较多的居民家庭,人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各阶梯基础水量增加60 m3。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水量核增手续。
三、执行范围
主城九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含乡镇水厂)服务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水户;有关二次供水服务单位管理的居民用水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供水企业要认真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积极推进户表改造工作,提高抄表到户率,为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创造条件,完善阶梯水价抄表、计价、收费等细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主城以外区县(自治县)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尽快建立。
(三)居民阶梯水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