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主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15-12-04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规范主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知

 

2015123   渝价〔2015278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发改统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为规范水价分类管理,推进水价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规范主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

主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

二、主城区供水价格

各类用水综合水价由自来水价格(含水资源费0.10/m3)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00/m3,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30/m3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具体执行价格另文下发。

(二)设立特种用水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增设特种用水类别。对主城区洗车、洗浴(含浴足)、高尔夫球场用水实行特种用水价格,其中洗车行业用水综合水价按7.00/m3执行,洗浴(含浴足)、高尔夫球场用水综合水价按10.65/m3执行。     

(三)非居民用水价格。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其余用水统一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按现行价格4.55/m3执行。

    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等用水由现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改按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执行,即综合水价为4.55/m3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部队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综合水价由3.50/m3调整为3.60/m3

三、执行范围

    主城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含乡镇水厂)服务的用水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1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理顺水价结构,规范水价分类,逐步将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供水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成本管理,挖潜增效,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各分类水价政策。

(三)水价调整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促进相关行业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