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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报

日期: 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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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

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规范

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报

 

2015124日)

 

为促进居民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按照国家加快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物价局对我市主城区主要供水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目标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重庆市建立主城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听证方案》(以下简称《听证方案》),按法定程序于2015916日在重庆天宇大酒店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就拟订的《听证方案》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国家和我市推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的必要性均表示理解和支持,对方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同时,市物价局在重庆价格信息网设置专栏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建议,主要意见和听证会上的意见基本相同。针对听证会参加人和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庆市物价局认真进行了研究,对《听证方案》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目前,市政府已批准了重庆市主城区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特种用水价格制度方案。现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城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水量分档、水价标准及计费周期

以年度作为计费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0m³及以下,综合水价按现行3.50/m³执行;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1360m³(含),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0.72/m³,即4.22/m³;第三阶梯水量为361m³及以上,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2.40/m³,即5.90/m³

(二)执行范围

主城九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含乡镇水厂)服务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水户;有关二次供水服务单位管理的居民用水户。

(三)相关政策

1.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二次供水加压运行服务费不实行阶梯计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2.合表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综合水价按现行3.50/m³执行

3.人口较多的居民家庭,人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各阶梯基础水量增加60m³。用户可持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居住证,每年到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水量核增手续。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1611日起执行。  

二、设立特种用水价格

主城区设立特种用水价格,对主城区洗车、洗浴(含浴足)、高尔夫球场用水实行特种用水价格,其中洗车行业用水综合水价按7.00/m³执行,洗浴行业、高尔夫球场用水综合水价按10.65/m³,自201611日起执行。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计费周期问题

针对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应考虑重庆夏季炎热、用水量明显高于其他季节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夏季水量基数,或者采取年阶梯方式建立阶梯水价制度。经认真研究,采纳听证参加人关于以年阶梯方式建立阶梯水价制度的建议,决定在价格听证方案的基础上按年阶梯方式建立主城区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统筹解决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季节性用水量差异矛盾等问题,同时配套制定了具体结算操作办法。

(二)合表用户水价调整问题

针对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应根据合表用户的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政策,慎重考虑合表用户水价上调的问题。经研究,采纳此项建议,合表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综合水价仍按现行3.50/立方米执行。

(三)考虑家庭人口因素的问题

针对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应考虑部分居民家庭人口数较多的情况,增加阶梯水量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问题。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对人数超过4人的居民家庭,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各阶梯基础水量增加60m³,同时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多人口家庭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提高供水企业服务质量问题

针对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关于提高供水企业服务质量的问题,市物价局要求供水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积极推进户表改造工作,提高抄表到户率,为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创造条件,同时完善阶梯水价抄表、计价、收费等细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关于特种用水价格问题

针对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在当前洗车、洗浴行业经营出现一定困难的情况下暂缓施行特种用水价格制度的问题,市物价局认为建立特种水价制度是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水价形成机制的要求,全国大多数城市已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高耗水行业设立特种用水价格,我市有必要建立和实施特种水价制度。考虑到我市相关行业经营情况,将洗车行业用水综合水价按7.00/m³执行,较《听证方案》降低3.65/m³

(六)对低用水量用户进行奖励的问题

针对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增设“超低水量”一档,对节约用水的用户给予奖励的问题。市物价局认为低水量用户不等同于低收入用户,用水量低的原因较多,有可能系低收入家庭,也有可能是家庭居住人口少,或者是有多套房轮换居住等原因导致用水量少,且难以准确认定,因此未采纳此项建议。以后如遇水价调整,对低保用户的影响可通过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解决,或通过逐步完善低保用户保障政策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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