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2月9日 渝价〔2015〕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发改统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统一下调为2.14元/ m3。
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用气在上述降低价格基础上,叠加降低配气价格:日均用气量5-10万m3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0元/m3;日均用气量10-20万m3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0元/m3;日均用气量超过20万m3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0元/m3。按月用 气量实行阶梯价格结算。
(二)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1.72元/ m3执行。
二、车用CNG销售价格
全市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原3.97元/ m3下调为3.27元/ m3(按质量计算,由原5.84元/kg下调为4.81元/kg)。
三、取消主城区出租汽车载客运行
四、除主城九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五、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六、执行时间:主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