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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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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20151231   渝价〔2015321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发改统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3105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下调0.0417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796元,其中含脱硫电价每千瓦时0.02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0.01元,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002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同步调整。

二、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上缴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缴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中小化肥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0203元,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详见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表1)、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表2)。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价表另文下达。

四、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11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01元(含税);对201611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005元(含税)。

五、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019元。

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点对网”送电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可参考受电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调整标准协商确定。“网对网”送电价格,可参考送电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调整幅度协商确定。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11日起执行。

八、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九、电价调整后,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十、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电用煤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十一、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表: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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