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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的通知

日期:2016-01-19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的通知

 

2016119  渝价〔201618

  

各有关交易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号)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化学需氧量1300/吨、氨氮2400/吨;二氧化硫900/吨、氮氧化物1200/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5/吨、生活污水0.5/吨、生活垃圾45/吨。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试行)的通知》(渝价〔201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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