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居民
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解读
2016年7月18日
为引导居民节约用气,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按照国家加快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和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市物价局在广泛调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居民阶梯气价方案,于6月21日依法召开了听证会,经市政府同意,定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居民阶梯气价的实施背景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要求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在保障居民生活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对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引导居民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分档气量和分档气价
将居民家庭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分档气量和分档气价见下表:
(一)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
阶梯分档 | 气量(m3/年) | 气价(元/ m3) |
第一档 | 0-500(含) | 1.72 |
第二档 | 500—660(含) | 1.89 |
第三档 | 660以上 | 2.24 |
(二)居民家庭采暖用气(含生活用气)
1.采暖期日常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
阶梯分档 | 气量(m3/采暖期) | 气价(元/ m3) |
第一档 | 0-1325(含) | 1.72 |
第二档 | 1325—2165(含) | 1.89 |
第三档 | 2165以上 | 2.24 |
2.非采暖期日常生活用气
阶梯分档 | 气量(m3/非采暖期) | 气价(元/ m3) |
第一档 | 0-375(含) | 1.72 |
第二档 | 375-495(含) | 1.89 |
第三档 | 495以上 | 2.24 |
注:采暖期阶梯气量=(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气量/12×3)+采暖气量。
非采暖期阶梯气量=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气量/12×9。
三、实施范围
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主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上述政策不含气源为压缩天然气、煤矿瓦斯气和天然气混合气的居民用户)。
四、执行时间
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自2016年9月1日起用气量执行。实施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中居民家庭采暖用户用气分为采暖期和非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1月、2月和12月,非采暖期为每年3月至11月。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采暖用户认定问题
采暖用户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申请,经燃气企业核实登记后,执行居民家庭采暖用气政策。
六、多人口家庭用气问题
主城区居民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每档日常生活用气气量基数增加70 m3。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手续。如某用户申请了家庭人口数为5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则为每户每年0-570(含)m3;第二档气量为每户每年570-730(含)m3之间;第三档气量为每户每年730 m3以上。
七、低保户居民用气问题
低保户居民用气价格按1.72元 / m3执行。低保户凭身份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手续。
八、IC卡用户政策执行问题
IC卡用户应积极配合燃气企业进行表具更换,更换后与其他后付费用户保持结算周期一致。IC卡表未更换前,按以下方式操作:
1.在阶梯气价方案实施之前已充值的存量,不计入阶梯气价的结算周期总量,方案实施后,从客户首次充值时间开始计算。
2.在每一个年结算周期内,先按第一档价格购买,累计购买超过第一档气量的,按第二档价格购买,累计购买超过第二档气量的,按第三档价格购买。
3.燃气账单上,应对IC卡用户分档气量充值情况进行提示,以便IC卡用户能及时掌握用气情况。
九、学校等非居民用户气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气价由现行1.72元/ m3调整为1.77元/ m3。
十、案例说明
(一)某管道天然气采暖用户
2016年8月31日抄表示数220,2016年9月1日起实施阶梯气价,2016年11月30日抄表示数340,2017年2月28日抄表示数1840,2017年8月31日抄表数2080。
以采暖周期分段计费,其中:
非采暖期用气201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用气量为340-220=120 m3,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用气量为2080-1840=240 m3,气费为(120+240)m3×1.72元/ m3=619.2元;
采暖期用气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用气量为1840 -340 =1500 m3,在采暖期第一档用量范围气量1325 m3,气费为1325 m3×1.72元/ m3=2279元;在第二档用量范围气量1500-1325=175 m3,气费为175 m3×1.89元/ m3=330.75元。
以上合计,该采暖用户全年气费共计:619.2+2279+330.75=3228.95元。
(二)某管道天然气普通用户
2016年8月31日抄表示数380,2016年9月1日起实施阶梯气价,按双月抄表,截止2017年8月31日抄表数950。
以年度为周期计费,其中:
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用气量为950-380=570 m3,第一档用量范围气量500 m3,气费为500 m3×1.72元/ m3=860元;在第二档用量范围气量570-500=70 m3,气费为70 m3×1.89元/ m3=132.3元。
以上合计,该用户全年气费共计:860+132.3=992.3元。
十一、政策查询咨询和举报投诉途径
(一)政策查询
公众可登录重庆价格信息网(/)查询有关政策和公开信息。同时也可登录重庆燃气集团(http://www.cqgas.cn/)或重庆凯源燃气(http://www.cqkyrq.com/ )等燃气企业网站查询实施细则。
(二)政策咨询
重庆市物价局咨询电话:67512276
燃气企业咨询电话:
重庆燃气集团 966777
重庆凯源燃气 966667
(三)举报投诉
对不执行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公众可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