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奉节县新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复函
2016年8月16日 渝价函〔2016〕122号
奉节县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认定奉节县新贺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奉节发改文〔2016〕101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98号)和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渝价〔2014〕65号)规定,鉴于我市新的水电上网电价机制尚未形成,新贺水电站第三梯级(装机容量为0.58万千瓦)上网电价(含税)暂按每千瓦时0.305元执行,待新的电价机制形成后,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高于0.305元部分,自本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