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6年8月26日 渝价函〔2016〕133号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你校《关于学生公寓改造后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大城科〔2016〕141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6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投资改造的11号、11号附楼、14号、15号学生公寓,符合学生公寓的基本要求,同意按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一)11号、11号附楼、14号、15号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000元。
(二)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冷水2吨,对超出水电定额部分,学校可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热水价格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确定后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14〕265号文件执行。
四、你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从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