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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郎电厂一期1号、2号机组脱硝除尘电价的复函

日期: 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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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贵州省

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郎电厂

一期1号、2号机组脱硝除尘电价的复函

 

2016年830   渝价函〔2016138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习水二郎电厂1 2号机组申请执行脱硝和除尘环保电价的请示》(国家电投重庆财务201615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批复,你司在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投资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一期2x66万千瓦)属我市装机,项目单位为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期1号、2号机组分别于20151023日和1225日通过168小时连续试运行并转入商运,并经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验收监测合格,取得了贵州省环保厅《关于同意习水二郎电厂1号和2号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通过环保验收的函》,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3320)规定,经审核,同意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郎电厂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分别于20151024日和1226日起执行每千瓦时1分钱的脱硝电价、每千瓦时2厘钱的除尘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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