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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建材技工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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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重庆建材技工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6年92   渝价函〔2016146

 

重庆建材技工学校:

你校《关于调整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渝建技201525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65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投资改造的A1-A4栋学生公寓的8人间,符合渝价2014265号文件中第三级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照第三级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一)A1-A4栋学生公寓8人间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400元。

(二)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冷水2吨。对超出水电定额部分,学校可按国家规定价格对学生收取费用。热水价格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确定后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14265号文件执行。

四、你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人社、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从2016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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