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6-09-28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624    渝价〔2014175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公布。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10175号)执行。

重庆火车站、火车北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火车站和火车北站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5号)执行。

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轨道交通沿线“P+R”停车场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4号)执行。

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执行。

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当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二、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主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并公布(见附件2)。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71日前制定公布当地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市物价局。

主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当地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圈范围报市物价局。

四、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见附件3。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4),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主城区室内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五、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

停车收费公示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区分,由市物价局统一规定(见附件5)。

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沿线“P+R”停车场、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和室内特级停车场停车收费公示牌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其它停车场停车收费公示牌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47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停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2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5号)同时废止。

九、为使本通知与原规定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已收费停车场可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至2014831日。在此期间,停车场经营者应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并重新制作停车收费公示牌。

十、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市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2.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3.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xls

4.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5.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公示牌格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