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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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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的函》(渝建函[2003]11号)收悉。

根据市政府《关于专题研究我市建筑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2—101)和市编委办关于同意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的批复(渝编办[2003]5号), 现将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收取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2.8‰收取。

二、服务内容: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服务;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服务,企业信用信 息服务;施工现场相关关系协调、调解服务。报建条件服务;招标形式、招标文书服务;招标咨询 服务;签定承发包合同咨询服务;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纠纷。计算机网络服务;交易场所服务;交 易过程咨询服务;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其他特约的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主城九区以外的各区县(市)设立有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的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由当地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标准范围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 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收费单位要认真提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从200321日起执行,渝价[1998]47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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