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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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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1] 164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规定, 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继续按现行 收费标准收取。即,你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 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 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仍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你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你会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 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 规定自20021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计委、 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 [1999]2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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