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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成品油质量升级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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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我市成品油质量升级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125   渝价〔2016205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重庆石油分公司,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从国Ⅳ标准升级为国Ⅴ标准后每吨分别加价170元和160元。

二、执行时间

按照我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安排,加油站在20161210日前完成国V标准车用汽油置换,20161215日前完成国V标准车用柴油置换。从201711日起,我市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完成置换并达到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车用汽油从20161210日起执行国V标准价格,车用柴油从 20161215日起执行国V标准价格。201711日前未完成置换的,仍执行国IV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保障市场供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保障市场需求。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做好价格公示,确保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企业质价不符、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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