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3月31日 渝价〔2016〕47号
市交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产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路产收费行为,根据《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速公路路产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决定对现行高速公路路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施工或其他原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应缴纳的费用。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费是指管线、道路穿越(跨越)高速公路,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设立非公路设施,在高速公路上临时施工作业等,应缴纳的费用。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你委下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主动出示收费文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接受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对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列入收费项目的赔(补)偿、占用收费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赔偿金额存有争议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论存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
五、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已通车营运的高速公路。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2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