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12月27日 渝价〔2016〕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盐业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全面放开食盐价格是价格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盐业行业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制定工作措施,确保食盐价格如期平稳有序放开。
二、强化价格监测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与居民生活、特色农业密切相关的主销袋装加碘食盐及腌制盐市场零售价格监测预警,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食盐价格监测和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性、苗头性、倾向性价格问题。要加强食盐价格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有力保障市场供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经信、商贸流通、食药监等部门和食盐经生产经营企业的沟通联系,配合做好食盐储备、供应保障和食盐质量等工作。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确保食盐基本品种的正常供应,特别是要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的食盐供应、食盐安全、价格稳定。
四、《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500g铝膜小包装普通加碘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10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型食用盐价格问题的复函》(渝价〔2001〕808号)及与食盐价格制定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