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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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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0年624   渝价〔2000368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市高新区物价办,市土地房屋勘测院,市地价评估事务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我们对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系统经营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就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属国家管理的重要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如附表。

二、收费规定

(一)本通知附表所列地籍、房产测绘各项收费标准系指导性最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可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地籍测绘成果成图质检费和房产测绘成果成图质检费分别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3%计算制定。由承担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向市土地房屋勘测主管部门的质检机构缴纳。

(三)零星测量收费标准(每组日)按地籍测绘1500I类收费标准除以定额工日681,乘以每组3人制定。

(四)土地权属调查(初始登记)涉及地籍测绘收费不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按以下标准收取: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含公有住房出售)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7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3元,最高不超过15元。

5、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国有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国有农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特困户、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地籍测绘费。

(五)单户(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单独申请房产测绘,按表列(1200)房产零星测绘收费标准执行;公有住房出售的房产测绘按每平方米0.15元计收;其余按表列分档收费标准累进计收。

(六)涉及清产核资的土地估价收费(含印制工本费)不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按以下标准计收:

1、同一城镇内,小型企业每户不超过200元;中型企业每户不超过500元;大型企业每户不超过1000元。

2、对特大型企业、单位应按宗地数分段累进计收,其中:在20宗以下的每宗不超过100元;21-100宗地的每宗不超过50元;101-200宗地的每宗不超过20元;宗地在200宗以上的视同200宗收费。

(七)土地代办服务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并取得代办土地中介服务的资格。在自愿的原则下,由收费单位与委托人在附表规定的限额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按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从200071日起执行。原收费标准与本通知收费标准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收费标准为准。

 

 

  附: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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