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含中医类)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7-05-16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医师资格(含中医类)考试考务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7年515   渝价〔201759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渝卫函〔201714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公告》(国医考发〔201688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类)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认证〔2017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含中医类)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学综合笔试费

(一)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每人每科64(其中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4),综合笔试共计4科,合计考试考务费每人每次256元。

(二)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每人每科64元(其中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4元),综合笔试共计2科,合计考试考务费每人每次128元。

二、实践技能考试考务费

(一)临床专业、公卫专业、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考务费每人每次249元(其中考试费每人每次230元,考务费每人每次19元)。

(二)口腔专业实践技能考试考务费每人每次269元(其中考试费每人每次250元,考务费每人每次19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含中医类)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执收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规定从2017520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69号)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