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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函

日期: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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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函

 

2017年427   渝价函〔201715

 

在渝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现对在渝各商业银行在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等方面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自律,合法收费

商业银行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二、明码标价,规范收费

商业银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公示,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三、自查自纠,杜绝违规

各商业银行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清理整顿不合理不合规的金融服务收费,重点对照《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列举的只收费不服务、超出价目表收费、违规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成本、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6大类17个典型案例类型进行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二)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1.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的;

2.收费标准超出价目表规定的;

3.收费对象与价目表规定不符的;

4.对总行减免优惠政策没有执行到位的;

5.只收费不服务的;

6.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上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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