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
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年7月17日 渝价〔2017〕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制定实施前,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配气价格监管原则进行成本监审和核定配气价格。
二、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2016年、2017年两次配气价格清理情况,抓紧开展配气成本监审和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切实把过高的配气价格降下来,降低空间主要用于降低工商业配气价格,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和行为监管,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配气价格及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五、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当地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措施,努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于2017年10月31日前报市物价局。
联系人:周钦,67512276(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和建议,2017年12月30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附件: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