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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医科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日期: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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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同意重庆医科大学试行

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2017年828   渝价函〔201757

 

重庆医科大学:

你校《关于核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医大文〔2017307号)收悉。经审核,你校学分制收费方案符合《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通知》(渝价〔2007398号)的有关规定,具备启动按学分制收费的有关条件,同意你校从2017年秋季新生入学起试行《重庆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试行期两届学生。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你校及时向我们反映。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申报正式学分制收费方案。

请你校接本批复后,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你校应对经批准的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学分制收费管理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此复。

 

附件:重庆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

 

   附件

 

重庆医科大学普通

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

 

为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通知》(渝价〔2007398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学分制收费,是将原学年学费分别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学生完成正常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总额不得高于现行规定的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二、学生完成正常学业的收费学分数为179.5-293学分,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最多提前一学年或最多推迟三学年毕业。

三、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分80元;每生每年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额)/该专业的学制年限。学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45-2520元(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收费管理。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在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

五、学生考试不及格的,每门课在每学期开学后 2-3周内给予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六、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一)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若新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发生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因转专业等原因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收取学分学费。

(二)学生发生退学、转学、开除等情况,按实际发生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收取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

(三)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跟班所修专业的学费多退少补。

七、允许学生跨学期修学分。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在延期学习期间修读课程10个学分及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修读课程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修读课程20个学分及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八、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听期间内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学课程的学分学费。

九、本方案自2017年秋季新生入学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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