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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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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2017年831   渝价〔2017125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天然气管道定价成本监审结果下调管道运输价格,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现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国家降价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1.54/立方米。考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我市以前年度气费的清算问题,中石油供我市的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暂按1.52/立方米执行,待清退金额抵扣完后,再按基准门站价格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三、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另行发文确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门站价格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以及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等因素,尽快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降低用户用气成本。

五、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六、本通知从20179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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