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推35个单病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增推35个单病种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2月30日 渝价〔2014〕3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发展改革局、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为切实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规范临床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按照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决定在首批推行15个单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基础上,增推35个单病种试点病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推的病种名称及二级医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鼓励一级和三级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收费标准按二级医院标准分别下浮5%和上浮10%执行。一级、三级医院选择单病种结算方式后,应在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对所有单病种进行结算;在渝价〔2014〕213号文发布前已经选择老年性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病种进行单病种结算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单病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院,仍可单独选择该病种按现行医保标准执行。
二、单病种收费和医保支付结算其它问题继续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13号)和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单病种收费的患者不再收取药事服务费。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反映。